**號外**
喜點
第一次業主大會通知
日期︰
|
|
時間︰
|
晚上8時至10時
|
地點︰
|
慶發飯店
(土瓜灣譚公道102-106號嘉運閣地下)
|
關注大廈的未來發展,現誠邀您出席第一次業主大會,共同商議根據《建築物管理條例》
成立業主立案法團事宜。
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
如需委任代表出席業主會議,請下載並列印以下PDF檔。
就業主會議委任代表的文書(PDF檔)
就業主會議委任代表的文書 - 範本 (PDF檔)
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
成 立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的 目 的
Ø 單 位 的 業 主 有 責 任 共 同 管 理 和 維 修 所 居 住 的 大 廈 或 屋 苑 。 如 因為 大 廈 或 屋 苑 管 理 不 善 或 其 公 用 部 分 缺 乏 維 修 而 造 成 任 何 意 外 , 有 關 業 主 須 負 上 共 同 及 各 別 的 法 律 責 任 。
Ø 管 理 和 維 修 建 築 物 並 非 簡 單 的 事 情 , 涉 及 的 工 作 繁 多 , 包 括 清 潔 公 用 地 方 、 保 安 , 以 及 非 經 常 性 的 工 作 , 例 如 聘 任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和 維 修 建 築 物 等 。 如 建 築 物 並 無 成 立 法 團 , 建 築 物 所 有 管 理 和 維 修 事 宜 可 能 須 由 全 部 業 主 共 同 決 定 。
Ø 要 妥 善 管 理 建 築 物 , 讓 業 主 有 一 個 舒 適 的 居 住 環 境 , 並 使 他 們 的 資 產 不 會 因 建 築 物 管 理 和 維 修 不 善 而 受 到 影 響 , 成 立 法 團是 最 可 行 的 方 法 。 法 團 是 根 據 條 例 成 立 的 獨 立 法 人 組 織 , 在 法 律 上 代 表 所 有 業 主 管 理 建 築 物 的 公 用 部 分 , 行 使 和 執 行 有 關 的 權 利 、 權 力 、 特 權 和 職 責 , 並 有 權 任 免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及 監 督 其 工 作 。
Ø 條 例 訂 明 法 團 會 議 可 通 過 有 關 建 築 物 公 用 部 分 的 控 制 、 管 理 和 行 政 事 宜 , 以 及 有 關 該 等 公 用 部 分 的 翻 新 、 改 善 或 裝 飾 的 決 議 , 而 該 等 決 議 對 管 理 委 員 會 和 全 部 業 主 均 具 約 束 力 。
Ø 條 例 也 清 楚 訂 明 法 團 的 職 責 及 權 力 。 法 團 負 有 法 律 責 任。 採 取 一 切 合 理 必 需 的 措 施 , 以 執 行 公 契 載 明 有 關 建 築 物 公 用 部 分 的 管 理 職 責 。 至 於 權 力 方 面 , 法 團 可 決 定 是 否 聘 請 受 薪 員 工 、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或 其 他 專 業 機 構 或 人 員 , 協 助 或 由 其 代 表 法 團 執 行 法 團 根 據 條 例 或 公 契 而 擁 有 的 職 責 和 權 力 。
沒有留言:
張貼留言